轉自:成都日報錦觀
成都市體育條例(修訂草案)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征求《成都市體育條例(修訂草案)》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推進我市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將《成都市體育條例(修訂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向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見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7月25日??梢酝ㄟ^以下途徑反饋修改建議。
1.在成都人大網站“服務互動”的“立法項目及法規(草案)意見征集”欄目中填寫意見,網址http://www.cdrd.gov.cn。
2.電子郵件請發送到電子郵箱srdfgw@163.com,書面來信請寄成都市高新區蜀繡西路63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郵政編碼為610041。
3.傳真至028-61881222。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4年6月24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章 體育賽事
第六章 體育產業
第七章 體育場地設施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促進體育事業,發展體育運動,增強市民體質,提升城市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四川省體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項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體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辦賽、營城、興業、惠民理念,以全民健身為基礎,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優先發展青少年體育,提升競技體育水平,促進體育事業全面發展,建設世界賽事名城。
第四條(行政職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體育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本轄區內的體育事業發展工作,配備社區體育工作人員,組織開展經常性、群眾性體育活動。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體育工作,統籌、協調、管理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學校體育工作,協同推進青少年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將運動健身納入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發展工作。
第五條(體育組織)
鼓勵各系統、各行業積極發展體育組織,與文化旅游、教育、衛生健康、養老等各類社會組織協同推動體育發展。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級體育總會的建設,保障體育總會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體育總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體育組織的指導和服務,發揮樞紐作用,各類體育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體育活動,共同促進體育發展。
第六條(社會共治)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經常性體育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贊助、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體育工作。
第七條(宣傳教育)
本市培育發展體育文化,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傳承和推廣傳統體育項目,支持體育文化品牌建設,形成引導和鼓勵市民經常參加體育活動的良好氛圍,打造彰顯公園城市底色的健身活力之都。
第八條(智慧體育)
本市依托智慧蓉城建設,推動體育智能化、信息化發展,構建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數字體育服務體系。
第九條(區域合作)
本市推動建立區域性體育工作協作機制,加強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及成德眉資同城化綜合試驗區體育工作的規劃銜接、政策協同、資源共享,推動體育項目合作和競技人才交流培養。
第十條(表彰獎勵)
本市對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國際、國內重大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一條(公服體系)
本市推動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實現區(市)縣、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公共健身設施和社區十五分鐘健身圈全覆蓋。
第十二條(實施計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內的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實施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標準。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體衛融合)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建立健全運動促進健康工作協同機制,鼓勵開展體醫結合的健康服務與疾病管理,促進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四條(健身活動)
本市積極推廣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健身活動,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本市全民健身主題活動周。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舉辦本級全民健身品牌活動。
第十五條(特定活動)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支持開展適合其特點的健身活動。市體育主管部門每四年舉辦一次老年人健身運動會。
第十六條(農村活動)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體育工作的指導,提高村民健康意識,在傳統節日和農閑季節組織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七條(社會體育指導員)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
社會體育指導員負責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指導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務。
第十八條(體質監測)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市民體質監測服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市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依法公布市民體質狀況。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十九條(促進計劃)
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和完善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將學校體育政策落實情況、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等納入教育督導評估范圍。
第二十條(體育活動)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培養學生運動興趣,加強跑、跳、投等基本運動能力和體育項目專項運動技能指導,幫助學生掌握兩項以上運動技能。
學校應當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
倡導學生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校外體育鍛煉,家庭、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體育考試)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范圍,建立符合學科特點的考核機制。
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的體育科目考核,應當充分考慮其身體狀況,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體育師資)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將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社團指導、課余體育訓練工作以及體育競賽成績等納入體育教師績效考核內容,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
學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設立專(兼)職體育教練員崗位,優先聘用符合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建立體育教師、體育教練員共享模式,提升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水平。
鼓勵體育運動學校和業余體育學校教練員、退休體育教師、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社會體育俱樂部教練員等參與學校體育課后服務,并按照課后服務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二十三條(健康評價)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學校體育和體質健康管理評價機制,將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優良率、青少年近視率作為學校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培養機制)
體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體育后備人才小學、初中、高中、大學貫通培養機制,加強體育后備人才的招收、引進和培養。
第二十五條(學校運動會)
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每年舉辦一次綜合性學生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田徑、游泳、體操等基礎項目,足球、籃球、排球等集體球類項目,以及學校體育特色項目,引導學生廣泛參與。
第二十六條(風險防控)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體育運動傷害風險防范和處理機制。
學校應當制定風險防控和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定期開展校內體育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對教職工進行心肺復蘇和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實操培訓。
學校按照相關規定,投保學校責任保險。鼓勵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七條(校外培訓)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住建、市場監管、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門制定和完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規范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及相關賽事活動組織服務。
本市建立社區青少年體育教練員隊伍,為全市各社區青少年提供體育服務。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八條(發展模式)
本市堅持政府與市場相結合,創新競技體育發展模式,優化競技體育項目布局,扶持社會力量辦訓,鼓勵區(市)縣建設國家級、省級體育訓練基地,提升競技體育的綜合競爭力。
第二十九條(后備人才)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多元化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體系,完善后備人才培養保障和激勵機制,在場地、設施、資金、人員等方面對體育運動學校予以支持。
支持學校、體育俱樂部等通過共建聯辦建設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基地。
鼓勵體育運動學校與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合作辦學。
第三十條(運動員)
本市應當建立完善運動員的選拔、培養、輸送機制,組織運動員參加國際、國內比賽。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對殘疾人運動員的培養和管理,其他相關單位應當保障殘疾人運動員享有平等權利。
本市應當依法為運動員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對優秀運動員在本市落戶、升學、就業、就醫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待。試訓運動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就醫等方面保障。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社等部門加強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為退役運動員就業、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完善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經濟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十一條(教練員和裁判員)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教練員和裁判員培訓機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教練員和裁判員培訓、考核、晉升工作。
第三十二條(職業體育)
本市支持足球、籃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網球、棋類等競技體育項目市場化、職業化發展,支持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組建職業體育俱樂部、贊助職業體育聯賽等方式參與職業體育。
第五章 體育賽事
第三十三條(賽事申辦)
本市積極申(舉)辦國際性、全國性高級別賽事,打造高水平職業賽事和自主品牌賽事,推動世界賽事名城建設。
第三十四條(賽事管理)
本市體育賽事應當按照市級統籌、區(市)縣主體、市場參與的辦賽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育發展規劃要求,完善賽事項目布局,優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定期向社會公布擬在本轄區內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以及省級、市級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
具體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賽事品牌)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公園綠道、山地水域等城市自然資源及熊貓、太陽神鳥等天府文化特色標識,培育成都馬拉松、成都天府綠道國際自行車賽等自主品牌體育賽事。
第三十六條(賽事評估)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體育賽事活動品質指標體系,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關注度、專業度、貢獻度、風險性等開展評估,定期發布體育賽事活動評估報告。
第三十七條(賽事服務)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信、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建立體育賽事綜合服務機制,通報賽事舉辦情況,協調賽事重大事項,保障賽事有序舉辦。
第三十八條(賽事扶持)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安排專項資金、政府購買服務和提供公共資源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
第三十九條(參賽辦賽)
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參加以城市為參賽單位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四川省運動會。
本市每四年舉辦一次以競技性為主的市運動會、市殘疾人運動會和市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鼓勵各區(市)縣積極申請承辦。
第四十條(產權保護)
本市積極推動體育賽事無形資產開發,依法保護體育賽事相關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體育賽事的名稱、徽記、旗幟、吉祥物、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
第六章 體育產業
第四十一條(產業規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健全體育產業體系,規范體育市場秩序,配套具體政策措施,鼓勵擴大體育市場供給,促進體育消費。
第四十二條(機會清單)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世界賽事名城建設機會清單,推介賽事活動、場地建設、場館運營、項目投資等合作機會。
第四十三條(建圈強鏈)
支持有條件的區(市)縣人民政府發展以智能制造、新興裝備為重點的高端體育制造業和以競賽表演、健身休閑、場館服務為重點的現代體育服務業,促進體育產業集聚發展。
支持大型體育設施整合周邊資源,形成一批具有國際水準、功能復合、業態集聚的文商旅體綜合體。
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搭建體育產業科技創新實驗室、運動健康實驗室等創新平臺,加強產業研發創新。
第四十四條(融合發展)
本市鼓勵體育產業與文化、旅游、科技、醫療、養老等產業融合,促進體育旅游、體育傳媒、體育會展、體育廣告、體育影視等業態發展。
支持數字體育科技研發,鼓勵電子競技、虛擬體育等數字體育賽事商業化運營,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賦能體育。
鼓勵依托天府體育資源交易平臺,將場館運營權等體育要素資源面向社會公開交易。
第四十五條(生活體育)
本市倡導生活體育理念,鼓勵山地、水域等自然資源依法向戶外運動開放,在森林公園、旅游景區、度假區、天府綠道等地植入戶外運動功能。
鼓勵體育活動進景區、進街區、進商圈,打造具有巴蜀特色、天府文化的體育旅游精品。
第四十六條(促進消費)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文化旅游等部門制定和落實體育消費促進政策,搭建體育展會平臺,培育體育消費場景,拓展和引導體育健身、體育賽事、體育旅游等領域消費,發揮體育消費帶動作用。
第四十七條(金融支持)
本市加強對體育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發揮相關專項資金作用,完善融資扶持措施,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產業發展融資需求,引導和支持體育產業發展。
第七章 體育場地設施
第四十八條(設施規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并結合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空間布局和配套建設。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開展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規劃設計審核時,應當征求同級體育部門意見。
第四十九條(設施體系)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成覆蓋區(市)縣、鎮(街道)、村(社區)和滿足賽事、競訓、健身的體育基礎設施體系。
第五十條(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并同步驗收、投入使用。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體育類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紙審查和竣工驗收或者現場核驗管理。
鼓勵在符合用地規劃、交通規劃等要求,保障生命財產安全和不影響市容市貌的前提下,利用橋下空間、公園綠道等場地資源建設體育公園、社區運動角等體育場地設施。
鼓勵根據空間特點設置標準場地或者非標準場地,滿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不同群體的需求,提供安全、包容、無障礙、綠色的運動健身環境。
第五十一條(社會參與)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參與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改造、運營。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室外健身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由各相關方依法協商確定健身設施產權歸屬。
第五十二條(場館利用)
鼓勵大型體育場館以場館租賃等形式引進職業賽事、職業俱樂部等體育資源和文藝演出、會議展覽、餐飲娛樂等商業資源,強化多元業態支撐,推動場館可持續利用。
第五十三條(設施開放)
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
公辦學校應當在保障校園安全、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符合開放條件的前提下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
新建公辦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應當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獨立或者隔離,便于向公眾開放。已建成公辦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未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獨立或者隔離的,由教育、體育、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支持和指導學校結合實際進行改造。
第五十四條(惠民開放)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場地、安全、環衛、交通、無障礙環境建設等設施標準,向社會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
支持和鼓勵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專項資金補助。
第五十五條(管理維護)
體育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維護管理責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聯合監管)
體育、市場監管、文化旅游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體育賽事、體育市場等監管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第五十七條(重點監管)
舉辦屬于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范圍內的體育賽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維護賽事活動安全。
經營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范圍內的體育項目,應當依法申請取得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場所監管)
區(市)縣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對公共體育場館、體育經營場所的體育設施、器材、用品進行監督管理。
公共體育場館、體育經營場所應當加強急救安全保障,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和具備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員,保證其體育設施、器材、用品符合國家標準,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鼓勵有條件的經營性體育設施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
第五十九條(執法監督)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行政執法建設,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體育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行政責任)
體育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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