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保定市怡鄉園酒類制造有限公司市場混淆案
2021年5月12日,根據群眾舉報,河北省市場監管局帶領保定市市場監管局和徐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保定市怡鄉園酒類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大量標有“北京二鍋頭”“革命小酒”“京宏”等標識酒類產品,其標識和包裝裝潢涉嫌混淆仿冒知名酒企的產品。河北省市場監管局指定由保定市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
經查,該公司現有“京宏”牌北京二鍋頭475箱、“京宏”牌北京二鍋頭酒八年陳釀511箱、“京宏”牌北京二鍋頭酒十年陳釀40箱、“京宏”牌革命小酒70箱。
除“京宏”牌革命小酒贈送出樣酒11箱外,其余涉案酒類產品均未銷售。該公司生產的“京宏”牌北京二鍋頭白酒的包裝裝潢與北京二鍋頭酒業公司有一定影響的永豐牌“出口型小方瓶”白酒的包裝裝潢近似,“京宏”牌北京二鍋頭酒八年陳釀和十年陳釀的包裝裝潢與北京紅星公司有一定影響的“紅星藍瓶二鍋頭”系列白酒的包裝裝潢近似,“京宏”牌革命小酒的包裝裝潢與北京歐美歐尚酒業公司有一定影響的“革命小酒”系列白酒的包裝裝潢近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屬市場混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產品,并給予罰款17萬元的行政處罰。
02秦皇島北戴河新區向海吉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混淆案
2021年3月26日,秦皇島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秦皇島北戴河新區向海吉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從事阿那亞社區民宿網絡經營過程中,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含有“aranya”商標的頭像,在微信小程序、微信視頻號、攜程網、去哪兒網等網絡平臺上線的民宿房源商品名稱中擅自使用“阿那亞”字樣,致使部分消費者誤認為與阿那亞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有特定的聯系。
經查,該公司從2018年11月開始,在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微信公眾號頭像上使用含有“aranya”商標,擅自在微信視頻號、攜程網、去哪兒網等網絡平臺上線的民宿房源店鋪中使用含有“阿那亞”字樣的店鋪名稱,其行為給相關公眾造成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與阿那亞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存在特定聯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屬市場混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綜合兩種違法行為合并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03邢臺華士培訓學校虛假宣傳案
2021年3月29日,邢臺市襄都區市場監管局對邢臺華士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經營場所公示欄中宣傳三名教師為一級教師,但沒有公示相關等級證書,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教師的資格等級。
執法人員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材料證明,該公司委托執行校長到襄都區市場監管局接受詢問并提供了三名教師的勞務合同、教師資格證和二級教師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經查,該公司2021年3月9日在其公示欄宣傳三名教師為一級教師,而其提供的上述三名教師等級證書資格名稱均為二級教師,與其公示信息不一致。該公司公示宣傳一級教師的目的是吸引客源而增加交易機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
04唐山靈火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1年3月24日,唐山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唐山靈火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情況下,在京東商城平臺上以“中國特產·唐山扶貧館”為店鋪名稱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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