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永州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檢罰字〔2022〕0181號),涉及湖南德諾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永州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檢罰字〔2022〕0181號
當事人:湖南德諾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楊洋子
地 址: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螺絲塘路1號、3號德普五和企業園一期7棟
當事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星沙海關申請1批出口普洱提取物檢驗檢疫,編號:222000001148662,申報貨物信息:商品編碼1302199099、重量2000千克、總價10000美元、產地為長沙市長沙縣、生產單位為當事人。獲得電子底賬436200222018956000后,于2022年4月7日 在青島大港海關報關出口至韓國,報關單編號:422720220000272048。該批普洱提取物是由永州華茂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雙牌縣尚仁里鄉工業園)于2022年2月23日生產,2022年3月18日銷售給當事人,貨物外包裝標簽顯示生產單位為“永州華茂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以上行為有永州華茂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檢測和銷售記錄、出境貨物檢驗檢疫申請單及隨附資料、出口報關單及隨附資料、貨物照片及標簽為證。
當事人未在出口商品生產地申請檢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地檢驗…”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單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之規定進行處罰,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5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沙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永州海關
2022 年8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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